同时,全市各单位要认真开展隐患自查,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狠抓火灾隐患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其他单位也应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在此基础上,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系统检查。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加强督促,限期整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写出本系统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
(二)重大火灾隐患认定(7月16日至7月31日)。各级联合执法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要认真排查列管内和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通过论证,认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做到“四个明确”,即:明确隐患基本情况,明确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明确整改责任。
(三)督促整改(8月1日至9月30日)。各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重点针对排查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督促指导其整改,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与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密切结合起来,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等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
(四)总结验收(10月1日至10月20日)。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写出专题报告,于2004年7月1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和10月10日前将全面工作情况分别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于10月20日前对本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对专项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遗留重大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