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文体活动安全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04]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前阶段,我国有些城市在组织大型活动中连续发生特大恶性人员伤亡事故,引起了各级党政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大型活动防范事故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的管理。为规范全市大型文体活动的秩序,预防并有效控制恶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就加强我市大型文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必须获得批准。申请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所在地文化或体育部门认定的合法身份;申请举办文体活动的个人,必须经所在地文化或体育部门批准,并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提出有关活动方案和说明、安全保卫措施、场地管理者的同意证明、参加人数、按规定需文化或体育部门批准的文件等书面申请,并报所在地政府备案。
二、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逐级签订治安责任书。申请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三、各级公安部门是各类大型文体活动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部门要按照公安部《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方案上报备案规定》严格审批,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在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举办者的同时,将书面决定抄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在活动举行前对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需调整补充的措施,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举行活动。
四、大型活动未经公安部门许可,场地管理者不得将场地提供给举办者使用。获批准的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活动。因特殊情况使活动无法举行的或有变更的,举办者应当在举行前的一段时间里向作出批准的文化或体育、公安部门重新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