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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4)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31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并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民政、财政、宣传、教育、交通等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二、第十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宣传征兵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积极配合做好征兵工作。”
  三、第二章标题修改为:“兵役登记”。
  四、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具体承办本辖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五、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部署,设立兵役登记站,发布兵役登记公告。”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要求,申报本单位适龄男性公民人数,组织本单位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辖区当年适龄男性公民的名单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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