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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第十四条 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
  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测绘。未依法进行变更测绘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项目审批部门,并为测绘成果需求单位提供或者指引其取得该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和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国家公布的外,须经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十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
  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核发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资料。
  测绘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三)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四)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他人;
  (五)不得使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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