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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于2004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31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五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城市或者其他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该城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且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本地区测绘活动的公共资源,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垄断。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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