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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28日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水意识;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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