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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对不向消费者收费的公益性公用行业,要按实际工作量和相关定额标准核定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全额拨付;对提供公用服务并向消费者收费,但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低于成本价的,应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逐步调整价格标准,无法调整到位的,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对经营性市政公用行业,应按价格管理要求定价,强化动态管理和运营监督。
  (二)建立科学的监管、评价体系,加强对服务质量和标准的监管。各地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专业企业监管办法,明确公用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科学测算各专业工作的作业标准和劳动定额,完善科学的经费核算、评价以及任务的委托管理、招标投标、验收等制度;对专业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保障政府投入。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投入。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市政公用事业国有资产出让收益、经营权出让转让收益等,主要用于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供水、供热等补贴以及市政、城市绿化、环卫等公共设施养护维护费用,需由当地财政全额拨付和补贴的,要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
  (四)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推动改革。供水、公交、供热、供气等单位,从改制年度起,其原有财政补贴额度可维持一定年限不变,用于弥补亏损、安置分流人员和进一步促进行业发展,具体办法可由各地结合实际制订。
  (五)合理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市政公用企业在公司制改革中,要严格依法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企业潜亏,属政策性亏损的,按程序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核销;对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所形成的历史债务,可作为国家投资,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对企业间债务(不含对金融机构的债务),在企业改制中,经双方出资者协商同意后,可将债权转为股权。
  (六)落实社会保险统筹政策。进行改制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实行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统筹。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严格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严格执行劳动用工政策,与职工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要妥善安置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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