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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推行改企建制。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努力实现市政公用行业企业化,提高运营效率。现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尽快与主管部门脱钩,加快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引进民营资本,积极实施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创造条件加快过渡。新建市政公用企业,无论是生产性、经营性还是作业性的,都必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运作,使之真正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市场主体。
  (五)建立特许经营制度。对城镇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由政府通过公开程序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进行投资或经营的权利,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投资或经营权的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六)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各级政府和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和改革,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从直接经营管理转变为宏观调控管理;从管行业转变为管市场;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公共客运行业
  1、实行线路经营权公开招标或拍卖,扩大线路经营权竞投的广度和深度,形成多种经济成份共同竞争局面。国有资金不再进入新成立的城镇公交客运企业,完全依托社会力量进行投资经营。现有国有公交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
  2、鼓励公交企业中的保养修理、燃料供应等附属服务业拓展经营范围,在为客运主业服务的同时,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企业的综合效益。
  (二)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行业
  1、鼓励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多元化投资、经营,一体化管理。在现有供排水企业改制中,鼓励产权多元化,争取社会资本进入。规模较小、吸引社会资金困难的供排水企事业单位,可采取承包经营和目标管理的方式,与政府部门签订委托经营合同,规范供排水服务。
  2、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减员增效,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3、城镇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批准建设自备水源。现有自备水源要限量开采,逐步关闭。鼓励住宅小区、工业小区等自行投资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
  4、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功能的供水系统。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也要按照分户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鼓励推广使用智能计量收费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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