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
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2004]2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包括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城镇道路、排水、污水处理、防洪、照明等市政工程,城镇市容、公共场所和公共厕所保洁、垃圾和粪便清运处理等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园林、绿化等园林绿化业。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是先导性和基础性产业,也是为城镇人民生产、生活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行业,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的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设施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城镇综合服务功能明显增强。但就总体而言,仍未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其投资体制、运行机制、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都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严重制约着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为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进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促使其管理与经营职能分离,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加强政府监管,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工程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人民生活服务,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政策要求,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制订了《关于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第1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拓创新,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进程,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工程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人民生活服务,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