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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规定和其他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范围、条件、程序、期限或收费等不一致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提出予以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要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对不符合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应进行清理。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或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凡违反其规定的,应进行清理。
  西安市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能在上位法设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且不得增设新的许可事项或许可条件。省政府规章设定或规定的行政许可,西安市政府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许可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凡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依照立法程序予以修订或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应一律废止;文件中的其他内容需要继续施行的,应重新制订文件。上述规章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确需继续施行的,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提请审议决定。
  三、清理方法
  省地方性法规,由负责实施的省政府部门、直属机构提出清理意见,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按立法程序提请审议决定。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办公厅文件,由负责实施的省政府部门、直属机构提出清理意见,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省政府决定。西安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西安市政府组织清理,并分别不同情况按程序提请审查决定。其他市、县、区政府的文件,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清理。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和各市、县、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文件,由各部门法制机构组织清理;未设法制机构的,由本单位指定机构、指派人员负责清理。对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可先行清理,并注明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待国务院有关决定公布后再做处理。
  以上清理工作完成后,要按规范要求统一填写清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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