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
许可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函[2004]33号 2004年3月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做好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工作安排意见》(国办发〔2003〕99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陕政发〔2004〕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行政许可规定清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一)合法原则。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作了明确规定,清理工作应当严格照此执行,凡违反
行政许可法设定行政许可的,一律无效。
(二)便民原则。清理工作应以提高行政效率、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办事为宗旨。尽量使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程序简化、办理期限合理,实行一个机构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方式,方便申请人。
(三)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原则。清理工作应当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承诺开放领域的要求,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对现行行政许可规定涉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开放的领域和可由行政许可申请人自主决定、市场自我调控、社会自律的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取消对该领域的行政许可或作相应修改。
二、清理范围
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依法予以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