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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优秀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优秀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方针和重点
  加强优秀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始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立足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发扬民间文化的优秀传统,在内容和形式上积极创新,推动社会主义当代文化的发展繁荣。基本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工作重点是,查清资源、公布名录、抢救保护、创新利用。
  三、确定优秀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范围,建立科学的保护制度
  (一)我省优秀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范围:
  1、民间造型艺术,包括民间绘画、雕塑、陶瓷、剪纸、刺绣、染织、编织、彩灯、建筑等;
  2、民间表演艺术,包括民间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游艺等;
  3、民间文学,包括神话、寓言、谚语、歌谣、故事等;
  4、民居建筑及具有陕西特色的节日和庆典活动、民俗礼仪活动;
  5、其他民间文化艺术的表现形式。
  (二)建立优秀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对全省的民间传统文化资源进行科学评估。各市、县文化行政部门将本辖区具有较高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典型的民间传统文化项目收录编制《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经有关专家充分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上一级《保护名录》项目应在下一级《保护名录》范围内选定。对列入《保护名录》的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保护制度逐级落实保护措施,进行系统、全面的保护。
  (三)加强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队伍建设。要积极抢救濒临失传的民间绝技,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技艺,采取重点扶持政策,鼓励带徒授艺,使民间绝技后继有人。对长期从事优秀民间艺术制作、表演,自成流派,成就卓著的人员,命名为“陕西省民间艺术家”。对于符合条件、标准的个人和单位,可命名为“陕西民间文化传承人”和“陕西民间文化传承单位”。对中青年艺术骨干专门建档,给予鼓励或跟踪培养。引导和推动民间艺术骨干和爱好者成立协会,以弘扬优秀民间传统文化为宗旨,开展研究与实践。
  (四)继续抓好“民间艺术之乡”的创建活动。目前,文化部已先后在我省命名“全国民间艺术之乡”20个。通过命名示范,促进了民间文化的传承,扩大了民间文化的影响,提高了民间文化的保护意识。“民间艺术之乡”的创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市、县要根据《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命名管理办法》,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积极加强民间艺术之乡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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