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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1、制定农民工培训输出激励政策。用人单位负责培训本单位所招用的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按规定申请使用由财政支付的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并须在获准使用该资金后,相应降低农民工学费的培训收费标准。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培训的措施,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实行补贴或奖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机构要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
  六、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组织和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22、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培训作为劳务输出、发展县域经济的关键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劳务输出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关键,纳入县域经济发展计划,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建立培训和输出目标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逐级签订劳务输出目标责任书,建立考核办法,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3、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组织机构。省上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农业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组成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协调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省农业厅设立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办公室,负责国家及省上有关农民工培训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处理日常工作。各市、县、区要有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当地农民工培训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反馈情况,搞好服务,形成农业、劳动保障、教育、建设、财政等相关工作部门相互支持、共同协作的农民工培训与输出工作局面。
  24、农业部门要抓好培训对象的组织推荐工作。省农业厅要组织全省农业系统的力量,对全省农村劳动力资源进行普查,摸清底数,查明现状,健全档案,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做到不缺不漏,不留死角;依托陕西农业信息网,实行劳动力资源网络化管理;加强与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教育部门于每年9月上旬要向农业部门提供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名单,及时输入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劳动保障部门加强与农业部门在用工信息、就业指导方面的合作,有序引导农民转移就业。
  25、教育部门要指导有关培训机构,把农民工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全省劳务输出的需要和务工人员素质状况,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时效性为目的,编制教学计划、调剂师资力量。要会同劳动保障、建设部门组织有关职业院校、职业高中(或县职教中心)、劳动就业训练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搞好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已经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岗位技能再培训。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扶贫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应结合各自特点,发挥自身优势,有效组织有关培训力量,按照省上统一规划,面向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他们的转移就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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