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拓宽农民工输出就业的领域和空间。要形成政府扶持引导,培训、中介机构和农民自主联系用人单位的转移就业格局,不断扩大劳务输出的层次和规模,拓展劳务输出的手段和途径。建立农民工培训与企业用工需求的沟通渠道,以劳动部门为主,各部门共同参与,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劳务输出洽谈活动,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输出。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实现用工单位、培训机构、务工人员的便捷对接,逐步形成省内、省外和境外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劳务输出新局面。
18、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组织体系。以各级劳动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利用现有设施和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公共就业信息网络,形成职业供求、劳动力价格等信息发布平台。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增加劳务信息的发布量,对用工需求、培训方向做切合实际的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服务组织、乡镇劳务输出服务机构、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县、乡、村劳务输出组织体系。各级政府要有目的、有意识地重点扶持发展一批劳务输出服务企业。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创造力,成立农村(社区)劳动力资源开发专业协会,广泛收集、交流劳务信息,扩大劳务输出。
19、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把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作为搞好劳务输出的重要任务来抓;研究制定适用于城乡统一的劳务输出及就业办法,及时清理、废止有关限制和歧视外出务工人员的政策规定,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务输出与就业服务政策,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部门、劳务输出机构和驻外劳务输出办事处,要加强对外出务工农民的跟踪服务,落实劳动保护政策,监督工资发放,协调解决劳务纠纷,为务工人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教育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托就学,享受所在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农村基层政府要认真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外出务工期间,应保留原宅基地,不得强行收回原承包地。公安部门对在异地结婚的配偶、子女,返乡后要及时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
20、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教育、劳动部门要调查、研究非农产业的用工需求趋势,指导农民转移培训和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工作。用工单位在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范围内招用农民工,应优先录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如因特殊需要,必须在特殊职业(工种)招用尚未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可由用工单位、中介机构或接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先行招工,并组织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