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实行培训许可制度。对承担政府财政扶持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实行培训许可制度,其培训资格由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按条件共同认定,并颁发陕西省农民工培训许可证书。要求培训机构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市级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合法认证机构认证的培训资质和法人资格;师资力量强、有相应办学经验、所开专业和培训内容适合城乡劳动力市场需要;场地、设施齐备,能够为学员提供良好的教学、实习条件;管理规范,学员的正常学习、实习和生活秩序能够得到保证;安全措施得力,无严重安全事故;收费合理,未发生过乱收费现象;具备及时为学员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能力,学员稳定就业(在非农岗位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率达到80%以上。
14、加大农村教育改革力度。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积极推动农村教育改革,建立农村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相衔接的农村教育机制,搭建农民终身接受职业教育的有效平台。教育部门要依法保障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确定、学籍管理、教师聘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尤其要简化对各类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的行政审批程序,支持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加强对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专业设置和基地建设的指导,使之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阵地。大、中城市各类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农民的招生培训规模,及时调整专业结构,积极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农村普通中学要开设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课程,适应农民转移就业培训需求;具备条件的农村中学,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新增劳动力技能培训作为学校的重要教学内容。
15、推行农民工培训绩效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检查农民工培训计划的落实,保证培训经费及时落实到位。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制定农民工培训绩效评价标准,并联合组织定期对相关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结业学员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要打分排名。对评价不合格的要实行末位限期整改或淘汰,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16、开展订单培训。培训机构要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派遣)机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签订农民工培训与用工协议,约定双方责任和权益,实现培训与输出的良性互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订鼓励措施,引导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培训”,加强业务指导。
五、强化服务工作,加大引导农民转移就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