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加强师资培训。省教育厅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农民工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省师资培训规划并检查落实培训任务。各有关培训机构要抓好本单位师资培训工作,不断更新教师的思想观念和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专业师资不足的培训机构,可以通过开展继续教育,帮助其他专业教师转岗来解决;也可以从其他培训机构、科研单位、企业、技术推广部门聘请专业人员任教。
9、创新培训模式。培训工作要在改进和完善现有的常规培训模式的同时,大胆创新,推行以下模式:一是校企联合。学校通过与企业联合办学,将培训与市场接轨,有效推进人才利用和流通;根据企业对职员的技能要求招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考核合格者可直接在企业就业。二是中介机构+培训机构。中介机构根据市场劳务信息和用工要求,与有关培训机构共同组织培训农民工。三是现代远程培训。采用电视广播、互联网函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民工引导性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
10、严格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打造培训品牌。要坚持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确保培训质量。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包括特有工种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公开、公平和农民自愿的原则,对经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达到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农民工,发给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要培育我省的农民工品牌,根据当地人文、历史和已经形成的就业优势等特点,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劳务品牌,着力打造如“米脂女子家政”、“蓝田厨师”、“杨凌农科”等一批有特色的劳务品牌,增强我省农民工转移就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以市场为导向,整合利用培训资源,提高培训效率
11、整合使用教育培训资源。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职业高中、县农业机械化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农技推广机构等现有培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开展农民工和农村新增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原则,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基础上进行机制整合,开展联合办学,增强办学实力,提高培训能力,扩大培训规模。
12、鼓励多元化办学。在充分发挥现有公办培训机构作用的同时,要鼓励和扶持民办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农民工培训。非营利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可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和其他单位可通过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农民工培训予以扶持。鼓励公办学校引入民办机制,增强办学活力,走向良性发展。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利用外援项目,开展对外劳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