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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
 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4]16号 2004年2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计委、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2004年2月18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工作若干意见》(陕办发〔2003〕29号),解决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省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教育的问题日益突出。解决好进城务工农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义务教育法》、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需要;是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关心、帮助弱势群体,维护群众利益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有关方面都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强化政府行为,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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