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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4]11号 2004年1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十五”期间,国家和省上不断加大投入,采取设立“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试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费为学生提供教科书等措施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也采取了多种措施,社会各界也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助学活动,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我省经济欠发达,贫困县多,贫困面大,适龄儿童少年不能入学或难以完成学业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为了实现并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成果,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全面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有利于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民族凝聚力,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落实“以德治国”方略,培养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特别是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要充分认识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重要意义,以“让孩子们都上学”为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可行的政策,确保这项活动的正常开展。地方各级政府要抓紧安排助学专项资金,用好各级财政设立的中小学助学金。各级政府要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或设立助学项目提供便利条件,欢迎境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资金),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个人或单位予以表彰。
  三、经常性助学活动主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适当兼顾其他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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