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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2004修订)

  地表水工程:
  (一)工程施工设计书;
  (二)工程竣工报告;
  (三)水质分析化验报告;
  (四)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的报告。
  地下水工程: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的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期满前九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更换取水许可证手续。
  第十八条 持证人如需变更取水用途、水量和方式,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持证人应当装置计量设施,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检查,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如实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对取水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内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应在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每年一月底以前报送上年度用水总结;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抄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取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同时抄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修改发布前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管理权限重新予以登记,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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