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九)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八条 农产品申请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生产条件,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产品质量水平居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年销售额、品牌认知度居国内或其他国家(地区)同类产品前列;
(三)实行产品化经营,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四)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五)申请之日前连续三年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检验中被认定为合格产品;
(六)农作物有产前、产中、产后的标准综合体;
(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当提供申请认定产品的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
(二)国家法定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书;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近期(食品半年内,其他产品一年内)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四)省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行业排序的证明。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不得申请名牌产品:
(一)在申请年度前,连续两年原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的;
(二)近三年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检验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质量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的;
(四)无本产品注册商标的(农产品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的除外);
(五)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产品的生产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向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市名牌委员会审议;
(三)设区市名牌委员会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征求计划、经贸、财政、外经贸、税务、乡企、供销社等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和有关商业银行对申请企业的意见后,提出推荐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附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