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已经省政府2003年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贾治邦
2004年2月14日
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提高本省产品知名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陕西省名牌产品(以下简称名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质量管理、市场占有率、顾客满意程度等有关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本省名牌产品的申请、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省名牌产品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名牌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省名牌产品申报、认定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名牌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和顾客代表组成。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省名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名牌产品的认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第七条 工业产品申请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二)相关的服务符合要求,具有良好信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三)具有较高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产品销售率在全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生产达到适度规模;
(五)有完善的标准体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具备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检测设施;
(六)生产工艺、装备水平先进,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或者陕西独特工艺);
(七)申请之日前连续三年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检验中被认定为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