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务
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的政务信息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已基本形成了一个网络健全、渠道畅通、服务良好的政务信息工作体系,为市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了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为进一步发扬成绩,规范管理,促进工作,现将《宁波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力度,争取我市的政务信息工作取得更大成绩。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九日
宁波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
一、总则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地、各部门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记分标准
市政府办公厅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并被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信息质量记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每日要情》“重要信息”栏目采用的信息,标注“要情”,每条3分;其他栏目采用的信息,标注“其他”,每条1分。
(二)《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专报”,每条4分;
(三)《参阅》采用的信息,标注“参阅”,每条5分;
(四)《转送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转送”,每条2分;
(五)《宁波上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上报”,每条2分;
(六)《宁波市政府网》采用的信息,标注“上网”,每条1分;
(七)《宁波上报信息》被省办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10分;被国办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20分;
(八)凡省市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另加10分;凡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20分。
为鼓励各县(市)、区做好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工作,每月对各县(市)、区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信息情况一并予以通报,并给予一定的加分,具体加分方法是:各县(市)、区在省政府办公厅信息采用得分×2。
三、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