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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4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清理、简化年检和报表手续,进一步方便企业。
  1.要对涉及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核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2.对要求企业上报的报表进行全面清理,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报表,要尽可能合并。
  3.改革企业年检制度,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乱订报刊等行为。
  (三)继续抓好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的专项治理。
  在巩固专项治理成果的基础上,对企业反映突出的部门和行业的收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垄断行业向企业的服务收费。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以各种协会乱收费、乱摊派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围绕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对各种市场准入、准销、准用等进行一次全市性检查,坚决制止乱设卡、站、点等限制商品流通的乱收费行为。
  (四)进一步清理对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和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行为。
  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政府部门要求进行的强制性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清理整顿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培训过多、过滥,收费过高等问题。重点清理整顿向企业的重复性检查、多头检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
  (五)继续整顿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和规范中介收费秩序和竞争秩序。
  按照中纪委三次、市纪委五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要按规定与党政机关彻底脱钩,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能搞“垄断中介”,中介机构在提供代理、咨询、评估、检测等有关服务时,要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严禁各行政单位将职能下放给所属中介机构,对企业实施有偿服务或变相收费;严禁中介机构利用政府部门的职权,向企业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严禁执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从事服务,坚决杜绝不服务或少服务的现象。
  今年,相关部门要解决运输代理中的强制代理、强制服务、强制收费问题,保证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的规范运行。
  三、继续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
  在巩固2003年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3〕25号)精神,积极配合自治区减负办,对我市区域内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在道路上乱设收费站(点)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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