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应集中力量分期分批做好淘汰和关闭煤矿工作。一是关闭《规划》要求2003年淘汰的煤矿,二是关闭未通过2003年安全专项整治验收的煤矿,三是通过检查验收关闭其他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煤矿。相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吊销关闭矿井的有关证照,从2005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上述煤矿各种证照的延续和年检手续。
(三)列入《规划》实施改扩建的煤矿,必须于2004年底前确定项目业主、申报改造立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确定项目业主、申报改造立项的,取消资格,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另行选择项目业主。
所有应淘汰的煤矿在淘汰前一律限水平开采,不得进行水平延深。在规定淘汰期限内现水平采完的煤矿要及时依法予以关闭。
各区(县)和市属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改(扩)建煤矿确定项目业主和项目立项工作,提供高效服务,推动煤炭工业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煤矿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要负起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管,设立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起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六)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权限和程序,做好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协同配合,形成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合力。
三、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七)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煤矿,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按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必须配备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矿长和专门负责采掘、通风、机电安全的工程师。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要设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矿长和负责安全、通风的专职技术人员。
(八)煤矿矿长和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含同等)学历、并从事煤矿井下工作三年以上经培训领取《安全资格证》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