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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强化煤炭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
 关于强化煤炭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4]8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关于强化煤炭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关于强化煤炭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强化我市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企业生产行为,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加快实施煤炭结构调整,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积极推进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一)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开发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认真执行《新疆煤炭工业“十五”结构调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新疆煤炭工业“十五”结构调整规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办法)。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资本为纽带,对资源条件好、储量可靠的规划井田内煤矿采用先淘汰后改造的方式,通过兼并、联合、重组或引进有实力的单位、个人参与等形式推进资源整合、结构调整,到2005年改造建设约30个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煤矿。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关闭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按照《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04年底前淘汰年生产能力6万吨(不含6万吨)以下煤矿,2005年底前淘汰年生产能力9万吨(不含9万吨)以下煤矿。对经检查验收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随时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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