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粮食综合
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促进我市粮食生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一)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尤其要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上建成的标准农田。农业结构调整也要以保护生产能力为前提,不得随意破坏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
(二)加强以标准农田为重点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实施新一轮标准农田建设,确保2004年完成20万亩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继续加强标准农田配套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抗御自然风险的能力。积极探索被征耕地耕作层土壤异地利用的办法。
(三)培肥地力,提高耕地生产能力。逐步改造被置换调整的基本农田。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甬政发〔2000〕272号)规定,对依法征用标准农田搞非农建设的,加倍收取标准农田建设补偿金,每亩5000元。收取的补偿金要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地力培育。由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研究提出标准农田建设补偿金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努力提高耕地复种指数和利用率
(一)坚持“能调则调,调不了种粮”的原则。既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又决不放松粮食生产,努力提高粮田复种指数,稳定和扩大粮食种植面积。要求2004年全市粮食总产量超过去年水平。
(二)坚决制止耕地抛荒。各地要组织开展对耕地抛荒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提出对策措施,坚决制止全年性抛荒,努力减少季节性荒田,引导和鼓励农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对征而未用的土地,要督促业主落实种植。各级有关部门要在业主与农户之间牵线搭桥,提供服务。要根据“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推进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粮食生产的规模经营,提高种粮效益,增加粮农收入。
三、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
(一)积极推进高产、优质粮食种子工程。市重点支持优质高产粮食育种,推进良种产业化计划。同时,市、县两级安排专项资金对种粮大户使用优质高产良种进行补贴,具体由市农业部门制订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