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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
 (甬政发[2004]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进度
  (一)全面推进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各地应按照市政府对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努力扩大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覆盖面。重点做好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以上年龄的被征地人员的参保工作。目前尚未实质性启动这项工作的县(市)、区,要尽快组织实施。
  (二)明确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时限。各地对2003年底之前的被征地人员,原则上应在2004年底之前申请办理参保手续;2004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人员,也应根据当地实际和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对参保时间作出规定。
  (三)建立被征地人员参保动态报告制度。各地要进一步调查摸清现有被征地人员的人数及年龄结构,准确掌握重点参保对象的人数及参保情况,建立起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及相关情况的动态管理制度。该项工作具体由市劳动保障局研究布置。
  二、结合实际,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相关政策
  (一)各地应根据“人地对应”的原则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征地安置补助费发放人数情况,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参保对象的界定工作。对因公共绿化、公路绿化等公共事业建设需要,家庭承包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列入绿化规划用地的农民,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将其列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实施对象。
  (二)已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被征地人员退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按正常退保处理。退还金额按《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要求及有关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浙民社险字〔1997〕241号)规定计算。
  (三)允许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人员按城镇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办法和待遇享受条件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未农转非的凭《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身份证;已农转非的凭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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