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决策重大问题,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
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原则上半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区县(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二十三条 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二十四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区县(市)长或常务会议集体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范围,结合本地实际,分别确定须经全委会、常委会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策的重大问题具体内容并公布施行,同时由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将重大问题具体内容报市委备案。重大问题具体内容如有较大修改,须重新备案,并说明修改理由。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于每年7月、次年1月将半年来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决策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报市委。会议记录按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领导集体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负总责,领导集体其他成员和相关部门及人员有权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监督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受理有关投诉、检举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