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可根据讨论的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全委会讨论干部任免、调整问题,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结果当场公布。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策。全委会、常委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
(七)形成纪要。常委会决策重大问题,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各委员和有关部门。
第十条 全委会、常委会对重大问题形成的决议,委员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市委报告。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全委会决策重大问题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委会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原则上半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二条 全委会决策重大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常委会决策重大问题,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三条 全委会列席人员由常委会确定。常委会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列席常委会。
第十四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决策和会议表决的,领导集体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集体报告。
第三章 政府决策重大问题的范围及程序要求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讨论决策重大问题范围:
(一)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同级党委、人大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二)政府工作中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三)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四)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常务会议讨论决策重大问题范围:
(一)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同级党委、人大的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二)向市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