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干部管理权限,涉及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调整、录(聘)用、考核、奖惩等问题;
(四)下属重要机构、重大编制的设置及调整;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及重大调整;
(六)重大国有资产的经营与处置、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财政性资金安排;
(七)以党委名义向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下级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指示;
(八)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党组织和纪委以及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问题;
(九)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书记办公会酝酿讨论重大问题范围:
(一)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对常委会决定重大问题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三)其他需要酝酿讨论的重大问题。
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第八条 决策重大问题前,一般应经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围绕重大问题,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意见。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问题进行综合论证,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
(三)征求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提交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先由书记办公会酝酿。
第九条 决策重大问题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常委会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根据书记办公会、政府常务会议和其他委员的提议确定。全委会、常委会不得搞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5天通知到各委员。常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各委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全委会由常委会主持。常委会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可暂缓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