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3年12月30日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党委、
政府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领导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形成有效的议事决策机制,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等法律、规章,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县(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策重大问题。
第三条 党委领导集体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领导集体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区县(市)长负责制,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集体议事、行政首长最后决定的决策原则。
第二章 党委决策重大问题的范围及程序要求
第五条 全委会讨论决策重大问题范围:
(一)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重大决策和部署的贯彻意见;
(二)同级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
(三)本地区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四)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
(五)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常委会讨论决策重大问题范围:
(一)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指示以及同级全委会决议的贯彻意见;
(二)需提请党委全委会决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