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
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听证,但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除外:
(一)编制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公示有较大异议的;
(二)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三)设定或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含出租汽车)、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开挖、改造城市主干道;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七)财政预算追加;
(八)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九)调整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业保险金标准;
(十)直接和广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立法项目;
(十一)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决策或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组织。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有关工作机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