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征地农民安置补偿
工作严禁违法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渝府发[2004]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4年6月5日晚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信息联播》以《重庆合川农民耕地被强行占用》为题,报道了重庆金九实业集团公司未批先用、未补先用、非法占用合川市盐井镇建梁村集体耕地的事件,引起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市级有关部门对此已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事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现就切实加强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工作,严禁未批先用、未补先用土地等违法行为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耕地土地是民生之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广大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做到真正从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稳定与发展、保护耕地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端正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严格依法管理,严格保护耕地,坚决依法、科学、合理用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严格依法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把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国家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切实加强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严禁各种违法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程序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与安置。严禁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严禁未经批准先行占用集体土地;严禁未对农民实施补偿安置先行使用土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对本区县(自治县、市)已实施征用土地的情况进行彻底清理,检查、纠正征地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严肃查处未批先用、未补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有关清理情况于2004年6月底前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