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中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维持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对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职工仍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改制之后调进和新录用人员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严格区分事企,规范经营活动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在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灌溉等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等经营性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四、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逐步理顺水价。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以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地方水价制定和调整按《福建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省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修订《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二)执行税收扶持政策
在推进水管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有关税法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积极推进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办〔2001〕139号),采取“拍卖、股份合作、租赁、承包”等多种经营模式和运行机制,明晰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明确责任主体,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当的小型水利设施经营管理与投资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
根据水管单位的特点,分类推进机构、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科学设岗,公开招聘,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竞争上岗,严格考核,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度,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实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职责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积极推进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明确职责,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