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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等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的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30%,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给予安排。市、县水利建设基金优先用于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
  省级水利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的补贴;设区市级水利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对辖区内经济欠发达县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补贴。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五)推行管养分离,提高养护水平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管养分离分三步实施: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将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进行剥离,对维修养护实行内部合同管理。第二步,将维修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进行分离,独立为企业,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为主。第三步,逐步实行工程维修养护专业化、社会化,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
  (六)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保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项目中,要把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安置分流人员结合起来。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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