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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十四部门和单位关于今年本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整治。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提高防御火灾能力。一方面,加强市郊区域的消防安全治理。按照“逐步还清老帐,不再拖欠新帐”的原则,以劳动密集型企业、2000平方米以上且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建筑,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为重点,以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市郊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隐患为治理内容。根据区域特点,次中心城区以闲置厂房、“农夹居”内企业为主;市郊结合地区以小化工、“三合一”厂房为主;郊区(县)以开发区、工业区、代管仓库为主,实施分类治理。力争年内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水源和建筑消防管理问题。对其它历史遗留问题,要制订计划并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核准,争取两年内解决。要通过治理,进一步推动市郊区域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郊区域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市郊区域抗御火灾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隐患的专项治理。年内要以高层建筑、设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且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地下建筑等为重点,集中开展消防专项治理工作,消除各类火灾隐患,进一步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同时,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积极推广运用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联网系统,增强重点单位抗御建筑火灾的综合实力。
  (五)建筑施工的安全整治。重点抓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安全自查与隐患整改,防范事故与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应对措施的完善,设备、设施的完好及有证使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实施和安全监理的执行以及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等。城乡结合部的建筑施工工地为这次整治的重中之重。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又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六)其他相关领域的整治。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防灾报警系统、通风排烟系统以及救援防护用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建立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要认真搞好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季节特点等,在5月份开展“为了孩子、为了明天”为主体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专项整治;8月份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包装物专项整治;11月份对“五小企业”开展以“土锅炉”为重点的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坚决取缔“土锅炉”,并着手开展对住宅电梯和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简易电梯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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