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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十四部门和单位关于今年本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 严格要求,加大专项整治的力度
  (一)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6月底前,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要向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登记。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报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安全评价发现隐患严重的单位,要立即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和标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7月起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受理机关申请,接受审查,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2005年1月13日前,凡未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如违法生产,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坚决关闭。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积极预防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和被盗、丢失案(事)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严禁无证经营,严禁将危险化学品销售给无危险毒化学品购买证和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整治,对使用氰化物的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道路和水上交通的运输安全整治。要整顿驾驶员队伍,解决对驾驶员考试把关不严及违规办理驾驶证的问题;加大道路路面行车秩序的整治力度,严肃查纠未年检车辆上路、抛锚车辆、无证经营、客车拆除座位装货以及超载、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逆向行驶等违规违章行为;依法取缔生产或改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汽车生产单位;加强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不符合资质规定的客运和危险品船舶运输经营者。整顿违规经营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游览船、危险品船等“四客一危”船舶的企业;严肃查处农用船舶、渔业船舶和其他未经交通部门许可的船舶载客营运;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加强休渔期间海洋捕捞渔船重要停泊港湾安全防火工作,加强对沿海小型船舶和上海港水域中小型内贸运输船舶的安全治理,打击船舶超载运输;加强集装箱开箱抽查,严厉查处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通过水路运输的违法行为;加强船舶油类作业管理和现场抽查监督。
  (三)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安全整治。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继续抓好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治理,进一步合理控制总量,优化货源渠道,规范销售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对非法伪劣烟花爆竹的查处;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非法烟花爆竹危害性的宣传,增强市民选购、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意识,并鼓励市民举报各类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营造人人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氛围。严格民用爆破器材出入库登记制度,加强守卫看护,建立健全民爆器材流向登记制度,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防止丢失被盗。继续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坚决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经营点、储存仓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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