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4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预购商品房以及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