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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2004)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4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预购商品房以及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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