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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失效]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生效前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审查。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照本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七条 规章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规章,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和纠正处理程序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报送人民政府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径送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制定说明,并按照规定格式装订成册,一式10份。
  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上位法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
  (三)是否适当;
  (四)下级人民政府与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之间、同级人民政府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
  (五)是否违背法定制定程序。
  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需要征求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意见的,被征求意见方应当按时反馈意见。必要时还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适当或者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冲突的,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或者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后,由政府法制机构决定变更或者撤销。
  (二)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负责审查的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和地方应当执行;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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