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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9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04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伯华
                   2004年5月23日

         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长沙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决定、命令等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规范,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管理职责。
  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就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内容进行统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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