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力度,积极扶持家禽养殖大户和龙头企业
把家禽养殖大户和龙头企业作为重点,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发放但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并报上级银行、当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财政部门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给予6个月贴息。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20%,省级财政负担80%。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各商业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应加强服务,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受损企业新增合理流动资金给予积极支持。同时加强信贷管理,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防止企业挪用信贷资金。各级财政扶贫开发资金和农业产业化建设资金要重点向家禽养殖大户和龙头企业倾斜。
四、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增强禽业生产发展后劲
种禽是家禽业发展的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必须保护好种禽资源。对种禽场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不提倡在距重点种禽场1—3公里范围内发展养禽生产,在禽流感疫情流行期间,对重点种禽场半径1—3公里防疫隔离带内的所有散养家禽,当地政府要组织企业收购,严禁散养户在疫情流行期间补栏。有关部门要对种禽场实行严格保护,优先将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税收优惠、检疫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落实到种畜禽场。种禽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五、做好禽产销衔接,减少养殖农户损失
禽流感疫情对我省肉禽影响较大,肉禽饲养户不同程度地受到一定损失,国家对禽业生产的优惠政策要及时落实到农户。龙头企业在享受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确保饲养户分享到政策实惠。鼓励肉禽加工企业在保本经营的情况下,抓住当前活禽销售价格较低的有利时机,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
六、切实加强领导,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
各地要充分认识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指导方针,及时处理和解决禽流感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相关企业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但要妥善处理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企业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被裁减人员的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未实行农村低保的地区,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其他农村社会救济;对被裁减的员工,在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同时要加快动物卫生组织体系建设步伐,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