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
2004年2月1日—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减半征收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其使用车船免征2004年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待遇。
从2004年2月1日—7月31日,对通过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河道工程修建基金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检疫费、种禽检验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其中:畜禽及畜禽产品防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全额免收,种禽检验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属于省级收入的,全额免收,属于市、县收入的,减免幅度由各市确定,报省财政、省物价部门备案。
2004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按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不再退还。因减免政府性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基础上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对因减免畜禽产品防检疫费和种禽检验费而减少的收入,由省市财政部门制定补助办法,保证畜禽检验检疫机构运转所需的工作经费。全省22个省界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人员工资、出勤补贴、日常公用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界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改善办公条件、增强检查手段给予必要补助。发生禽流感的县(市、区),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强制免疫注射、监督采样、疫苗市场整顿等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负担比例为:省50%、市县50%。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验费和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