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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应对禽流感疫情对禽业生产造成的严重影响,保持和促进我省禽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发展禽业生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保护农民利益
  按国家规定对疫点及疫点周围3公里半径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实施强制扑杀。对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实施强制免疫,其他地区按照养殖者自愿的原则实施非强制免疫。无论是否发生疫情,对经国家认定的种禽场实施强制免疫。国家对上述免疫给予补助,对因强制扑杀受损失的养殖者给予适当补偿。禽流感疫苗经费补助标准按鸡0.5毫升/只、鸭鹅1毫升/只,其他禽类按实际使用疫苗数量计算,疫苗价格暂按0.2元/毫升计算。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20%、省30%、市县50%)。非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各级财政负担50%(中央10%、省15%、市县25%),养殖场(户)负担50%。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局负责疫苗统一采购,省动物防疫站负责疫苗统一调拨。畜牧、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疫苗的打击力度,净化疫苗市场。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补助标准为:商品鸡10元/只、鸭10元/只,各级财政负担的比例为中央20%、省30%、市县50%;种用鸡20元/只、种用鸭20元/只、商品鹅15元/只,种用鹅30元/只,幼禽及其他禽类按市值的2/3补助,扑杀补助费扣除中央按规定负担的部分后,由省负担30%、市县负担70%。各级财政、畜牧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家禽扑杀和免疫合理补偿补助政策,确保补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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