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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三、全面清理欠费,促进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各市政府要结合社会保险登记年度验证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理征收工作。要按户分险种、分单位和个人,对欠费额、欠费时间进行全面清查。参保单位要及时申报缴费情况,欠费单位要说明欠费类别、欠费数额、欠费原因、欠费时间和补缴欠费的计划等。对欠费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欠费单位发出欠费和欠费补缴通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社会保险费清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清理欠费的具体方案,由省地税局、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发。
  四、坚持税费并重原则,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地税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基础设施齐备、征收管理规范、征收经验丰富的优势,坚持“税费并重、税费统征”的原则,实现“社会保险费与地方税收同步征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失业保险费同步征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与个人8%同步征收,税费同步检查,同步考核”,严格执行滞纳金课征制度,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一)强化参保单位缴费意识。用人单位给职工(雇工)发放工资,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依法代扣代缴由职工(雇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实际年限作为计发退休待遇的依据。
  (二)对少报、瞒报社会保险费和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缴费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1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法人代表的处罚要严格按要求执行。
  (三)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纳费检查和劳动监察力度,形成合力,共同惩治偷逃费款行为,堵塞征管漏洞。地税部门要加大对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缴费额的检查力度,坚持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以高收入行业作为纳费检查重点,做到参保范围检查到位、计费依据核实到位、处理决定执行到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察和处罚力度,对查实的应补费款要及时通知地税部门组织征收,按有关规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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