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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
 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1年我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以来,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已成为我省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为社保试点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可靠保证。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制试点成果,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各级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指标的完成。各级地税部门是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收规定,加大征收力度,强化征收措施,依据政府下达的征收计划,组织好社会保险费收入;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个人帐户的记清做实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等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费8%部分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明细。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为强化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工作中的责任,从2004年起,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同时下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收计划及其参保人员缴费率计划,对两项保费征收工作实行双重考核。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市实际,向征收机构下达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计划,并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省政府将把社会保险费计划完成、提高实际缴费率、欠费清查和清理等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市政府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并与省对市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补助挂钩。
  二、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政策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地税部门根据核定费额受理申报并组织征收。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地税局、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对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认定意见》(辽地税发[2001]166号)的有关规定。经认定为无缴费能力的企业,其在职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对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及时通知地税部门注销缴费登记。解散、破产、撤销企业的参保人员,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费、重新就业的,可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合并企业的参保人员应以新登记企业进行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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