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建筑业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开工2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跨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还需向招工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拖欠和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力市场上公布,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并通告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农民工说明拖欠原因,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各地要建立健全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接待来访举报,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切实做到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防止因拖欠工资引发群访等事件发生。要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用工的巡视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协查机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办理异地施工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其他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办案的,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协调。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各级政府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统一部署,明确责任。清理和防止拖欠工程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和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计划、财政、国土资源、人民银行、银监局、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为推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计委、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商制度,研究解决工作遇到的问题,对各地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和部署本地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和长远结合、标本兼治的措施,做好近期和长期的工作安排。2004年4月底前,要完成新一轮调查,彻底摸清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底数;2004年5月底前,各地区要提出本地区三年清欠工作计划和措施。要把解决拖欠问题的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项目、部门和人员,并建立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问题严重、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对工作失职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