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实施长效机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一)建立联动机制,实施综合监管。建设、计划、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把好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审批关。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及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建设项目资本金须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确认项目资本金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并出具验资证明和承担验资责任。
(二)各级政府投资项目要量力而行,不能留有资金缺口。对批准的在建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监控,实行专款专用。已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应由财政支付的项目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或由财政授权预算部门(单位)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和用款单位帐户。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由财政直接支付到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三)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要调整建筑业队伍结构,建立规范合理的工程建设总分包体系,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禁止无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非法用工。劳务输出较多的地区要指导农民工以多种形式组建法人形式的劳务分包企业,有组织、有目标地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有条件的地区可拓展有形建筑市场劳务分包服务功能,及时面向市场公开发布劳务分包信息,为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公平、合法的承揽建筑劳务的场所。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
(四)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一是建立建设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和申请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出具有担保资格的单位或金融机构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二是继续推行建筑业企业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制度,推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实行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三是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
(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要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行为,避免因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产生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仲裁机构要对拖欠工程款纠纷及时依法做出裁决。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