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清欠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地要对在本地区内承担工程项目的所有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属于2003年内发生的拖欠要立即偿付;属于往年遗留的,要积极筹措资金,限期偿付。建筑业企业收到的拖欠工程款资金,要优先用于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工程款,导致劳务分包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由于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偿还,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隐瞒不报、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给予限制投标范围、取消工程投标资格等处罚,同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向全社会公开。
(二)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摸清拖欠工程款的基本情况,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研究解决办法。对于空置房较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帮助企业采取以租代售、转变为经济适用房等多种形式回笼资金;对于复工无望的停缓建工程要依法处置,通过转让产权盘活土地资源。回笼的资金要优先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既不支付工程款,又不按时签订或不履行欠款支付协议的,计划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其新建项目的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办理相关工程的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等相关手续,并记入不良记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且拒不偿还的企业,要通过法律程序变现其资产并用于偿还拖欠款。
(三)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各级政府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投资的项目,各级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由各级政府落实。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不予批准其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因长期拖欠而无偿还能力的,可采取以股份、股权、设备、房屋抵补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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