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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
 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省计委、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以下简称《通知》),确保三年内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社会稳定。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保持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大局出发,切实解决好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通知》要求,综合采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标本兼治,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要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按照省政府与各市签订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状的时间和进度要求,确保三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目标的实现。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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