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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贫困地区继续实施移民扶贫工程的意见

  2.凡有移民动迁计划的村组,在动迁前或动迁期间,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砍伐林木和果树。动迁户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栽种的林木和果树,可以合理作价,重新确定所有权;栽植的零星树木经林业部门批准,可自行处理。
  3.移民动迁户在自留山上栽植的果树、人工林,可以合法继承,也可以经村经济组织同意,进行自由转让。移民动迁户承包的人工林、天然林、蚕场、果园等,因动迁后无法经营的,可按《合同法》规定终止承包合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根据原合同执行情况,给予合理的保护管理费后,划归所有权单位或个人经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处理好终止合同事宜,对承包期间使林木增值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4.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接收的移民动迁户的耕地、林地、口粮田、荒山荒地等,原则上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确定经营主体,及时落实管护、开发责任制,切实加强管理,搞好开发利用。对整个自然屯全部迁出的,原有超过25度坡的耕地应退耕还林还草,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减耕地面积,由县(市)农业税征收部门批准核减农业税。
  5.移民动迁户与原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迁移前要一次结清。移民动迁户欠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可用自留山的果树、人工林等资产进行抵债,确因经济困难一时不能结清的,可作出还款计划或暂时挂帐,待其经济状况好转后偿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用动迁补助费抵扣移民动迁户债务。
  6.移民动迁户需要迁移户口的,应持《移民动迁落户通知书》,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手续。教育部门依据户口变动证件办理学生转学手续。接收地除按规定收取证件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7.移民动迁户在责任田、口粮田、子女上学等方面与接收地群众享受同等待遇。经接收地乡政府依法批准,接收地乡村要及时为需要自建房屋的移民动迁户提供宅基地,移民动迁户的住宅建设要与旧村屯改造相结合,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宅基地和山坡荒地,确需占用耕地和林业用地的,须经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级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应适当减免移民动迁户买房契税,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收费应予以减免。
  8.各地要结合百村扶贫工程、土地整理工程、定点扶贫和科技扶贫等,给每个移民动迁户扶持一个有稳定收入的种植业、养殖业和林果业等开发项目,使移民动迁户能够尽快解决温饱问题,逐步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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